安全股票杠杆操作 受贿1.21亿,违规放贷33亿,中行原董事长刘连舸被判死缓

发布日期:2024-12-15 22:15    点击次数:182

安全股票杠杆操作 受贿1.21亿,违规放贷33亿,中行原董事长刘连舸被判死缓

  11月26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连舸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被告人刘连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连舸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连舸利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亿余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刘连舸在担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明知相关企业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违反法律规定,推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07亿余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连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刘连舸收受贿赂后为多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

  鉴于刘连舸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和绝大部分违法发放贷款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刘连舸,男,汉族,1961年5月生,吉林永吉人,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副部长级)。

  1987年起,刘连舸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工作,在央行工作9年后,于1996年任中国驻亚洲开发银行(菲律宾马尼拉)副执行董事。1999年,调任中国人民银行驻欧洲代表处(英国伦敦)首席代表。一年后又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2005年,转任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保卫局)局长。

  2007年起,刘连舸离开央行,任职银行高管,进入中国进出口银行,先后担任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等职务。

  后又于2018年任中国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部长级)安全股票杠杆操作,其2023年3月被查涉嫌违纪之时,时任中国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企业文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