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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盘炒股配资公司 政治局会议审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 受访人士:可突破条块分割局面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27日召开会议实盘炒股配资公司,审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
会议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进一步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
5月27日,多位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委人士对财联社表示,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是近几年中央一直强调和推进的重点工作。本次政治局会议审议问责规定,从中央层面来定调风险问责规定并不多见,显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迫切性。
会议还指出,制定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就是要进一步推动在金融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压实金融领域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
其中一位华东地区地方金融委人士认为,金融风险有社会性和外延性的特点,这次问责规定可以让各级决策人和操作人有更多的风险意识,尤其是认识到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政治性。
另外,在金融工委组建和地方金融体制改革以后,从党委的角度来推动问责更为全面和有效,可以突破之前的地域、部门和机构的条块分割的问责局面。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依然不容忽视
5月21日,在机构改革后首次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何立峰指出,“当前要统筹做好房地产风险、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相互交织风险的严防严控,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5月22日至23日,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带队赴贵州调研,围绕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金融支持化解地方债等工作,与地方党委政府座谈交流,深入现场调研典型楼盘。
李云泽强调,要深刻认识房地产工作的人民性、政治性,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各尽其责,继续坚持因城施策,重点支持在建已售未交付住宅项目,打好商品住房烂尾风险处置攻坚战。
在风险机构方面,央行2023年底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显示,2023年二季度,4364家参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果显示,“红区”银行337家,资产规模6.63万亿元,主要为城商行、农合机构、村镇银行。
5月27日,广东某地农商行董秘对财联社表示,现在从监管、地方政府和银行本身都认识到中小金融机构实力和风险的问题,对于县域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有,但是一旦大环境不好或操作不当,带来的金融风险也是当地难以承受的。
截至2023年末,我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4490家,中小金融机构的数量仍超过4000家。
在地方金融,继3月份首次集中关停之后,5月10日,山东、吉林、深圳、江西、青岛等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取消各自辖区内金交所的业务资质,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二轮地方金交所整顿风暴来袭,全国接近一半的金交所已被关闭。
金融稳定法6月继续审议,问责制度日趋体系化
5月27日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切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较真碰硬,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金融监管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上述其中一位山东监管人士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个系统性和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需要包括此次中央发布的问责规定,此前的监管部门规章制度、金融稳定法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
早在2021年1月31日国家发布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就提到“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
当时就有学者对此进行过研究。202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宋清华曾在中国金融杂志撰文《健全金融风险问责制度体系》,一旦出现金融风险事件,金融机构问责是内部问责、同体问责,它是监管问责的基础;监管问责是外部问责、异体问责,是金融机构问责的重要补充。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宋清华认为,对地方政府问责也要适度适中,权力与责任要对等,地方政府不能包揽一切,股东、债权人和金融消费者也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另外,从2022年就启动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近期有了新进展。在2022年12月初次审议18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5月8日公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金融稳定法》的继续审议时间为6月。
在金融稳定法即将继续审议前夕,财联社记者注意到,5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研究员肖京在《学习时报》撰文称,金融稳定法立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的分析,而是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从全局和整体的高度,牢牢把握我国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直接现实需求。
针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各方责任不够清晰、资金来源不够明确、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实盘炒股配资公司,应当提出解决方案,补齐制度短板;针对金融领域专业性强、风险处置要求高的特点,要满足高效处置金融风险的实际需要。